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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08:54:18 来源:
[摘要] 近日,一名上海旅客因没有取下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被深圳机场安检移交公安机关,构成非法携带禁运物品,最终被处以200元罚款,也误了自己的航班。深圳警方提醒,机场、航班的安全需要广
近日,一名上海旅客因没有取下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被深圳机场安检移交公安机关,构成非法携带禁运物品,最终被处以200元罚款,也误了自己的航班。深圳警方提醒,机场、航班的安全需要广大旅客配合安检、共同维护,面对公安机关调查应理性对待。
旅客投诉:在派出所呆一下午 误机谁负责?
夏先生在上海从事健康管理行业,6月19日,他来到深圳分公司办完事后,准备乘坐下午1:55的航班飞回上海。然而,夏先生的行程却被彻底打乱了,起因只是一枚小小的打火机。
夏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当天他乘车往机场时,抽过烟后,要把打火机收起来,而由于在坐姿状态下,裤子口袋的拉链不便解开,上衣又没有口袋,夏先生就把打火机随意插在了腰间,即裤子的松紧腰带与身体之间。
中午通过安检之前,夏先生忘了取下打火机,被安检人员注意到。据夏先生回忆,安检人员对自己把打火机“插在肚皮上”十分在意,在检查了自己的其他物品后,要求自己到安检室进一步检查。二十多分钟后,夏先生等来一名机场派出所民警,夏先生在民警要求下出示证件、登机牌后,也签字交出了“危险品”打火机。本以为检查到此就结束了,但民警要求夏先到机场派出所进一步配合调查。
“12点多来到派出所,录指纹等等各种手续,一直搞到2点多,航班也起飞了。”夏先生说,本来自己飞回上海有事要谈,要签一个合同,“发现误机之后,我的情绪就上来了”,和民警有了言语冲突。夏先生表示,冲突激化时,民警准备对自己使用手铐,但自己不从,便遭到了民警的强制措施,自己双手出血,腿部也有受伤。
最终,在另一名较温和民警的安抚下,夏先生配合作了笔录,交纳了200元罚款,在当晚7点左右走出了派出所。
“我觉得自己蛮冤的。”夏先生认为,对于自己的伤势和行程延误的损失,应当有人承担责任;而对于自己所受处罚的法理依据,也希望警方给予清晰的说明。
警方:旅客构成非法携带禁运物品
据南都记者向深圳机场核实,19日11时40分左右,旅客夏某在机场21号安检通道接受安检时,安检人员在其腰间检查,发现携带有打火机1个,而该行为涉嫌违反航空安全相关规定。随后,机场安检依规将当事旅客移交公安处理。
随后,南都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获悉,19日分局西航站区派出所经核查确认,夏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禁运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夏某依法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机场分局表示,民警曾将夏某带至执法办案中心询问,而夏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对待,且辱骂民警、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经警告后仍不服从管理。在此状况下,警方依法对夏某进行了强制约束。执行过程中,夏某拒不配合、强力反抗,造成自己的右手腕被手铐擦伤,小腿部被座椅碰伤。在夏某称“手腕痛”后,派出所曾联系医护人员到场诊断,属皮肤外伤,并无大碍。
就此,深圳市公安局一名相关负责人亦表示,经查看监控录像,夏某当时情绪失控,面对强制措施反抗剧烈,夏某所指的“受伤”,实际上是民警强制约束的动作造成,不存在对夏某刁难、报复性质的主观攻击。
律师观点 损失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于旅客夏先生的情况,深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李渊律师表示,从案件事实来看,因被调查而误机的损失,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关于当事人所受伤势,除非存在明显暴力执法行为,否则民警在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在合理范围内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夏先生由于没有提前交出打火机,而被送交公安机关调查,这是否与涉嫌“故意藏匿”有关?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丁龙律师认为,乘客主观上是否故意,应从客观方面去判断。正常情况下,打火机一般是放置在口袋里。安检时取出即可;这一案例中,乘客将打火机夹在相对隐秘的松紧腰带上,虽然声称并非故意隐藏,但较难有说服力。由于事关整个航班的安全,警方将其带往派出所调查,属于正常且合法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乘坐民用航空器随身携带易燃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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