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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3年,一场安检设备领域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2017-08-17 08:43:48 来源:

TAGS关键字:安保 安检机厂家

[摘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诉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和信达)及孙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同方威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诉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和信达)及孙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同方威视主张的部分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判令君和信达、孙某赔偿同方威视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nAN安检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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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案逐渐增多,但仍面临商业秘密认定难等诸多困难。对此,专家建议,我国企业应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者加大惩戒力度。此外,我国还可以考虑针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建立人员离职监控机制,预防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发生。nAN安检之家

离职引发商业秘密纠纷nAN安检之家

此次纠纷的导火索源于同方威视前员工孙某的离职。nAN安检之家

同方威视是一家大型安检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其产品和服务销往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2003年起,同方威视在马来西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与多家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Pan Asiatic Technologies Sdn Bhd(下称PAT公司)成为同方威视在马来西亚的独家代理商。nAN安检之家

自1998年起,孙某开始在同方威视工作,曾长期负责马来西亚的市场销售工作。2011年4月,孙某从同方威视辞职,并于2011年5月注册成立了君和信达,担任法定代表人。君和信达主要从事安检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nAN安检之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0年,同方威视通过PAT公司向马来西亚海关和财政部推荐在CIQ项目安装4套快检设备,并获得马来西亚政府部门批复。2011年,同方威视丧失了成为CIQ项目供货商的机会。同年9月19日,君和信达与PAT公司签订了两台快检设备的销售合同,直接向马来西亚海关供应了两套快检设备。2013年,君和信达又与PAT公司共同向马来西亚政府供应了4台快检设备。同方威视认为,君和信达利用了同方威视的经营信息,才得以与PAT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其行为涉嫌构成商业秘密侵权。nAN安检之家

2014年4月10日,同方威视以孙某和君和信达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孙某和君和信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nAN安检之家

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nAN安检之家

在该案庭审中,同方威视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问题。nAN安检之家

同方威视诉称,其与PAT公司合作过程中,针对5个方面的经营信息均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具有巨大商业价值。5个方面的经营信息分别为:一是同方威视在马来西亚的代理销售渠道;二是同方威视于2003年、2006年和2009年通过马来西亚PAT公司的代表吴某及其关联公司向马来西亚海关提供快检设备的交易信息;三是同方威视代理销售的运作模式;四是同方威视通过销售渠道掌握的客户特殊需求和交易习惯;五是同方威视通过代理销售渠道获得的代理销售信息。nAN安检之家

在庭审中,同方威视强调,2011年5月,孙某与吴某联手将上述商业秘密转给君和信达占有,君和信达参与马来西亚海关和财政部的快检设备采购,涉嫌侵犯同方威视的商业秘密。nAN安检之家

针对同方威视的指控,孙某与君和信达辩称,同方威视主张的经营信息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其理由是PAT公司作为代理商有权利选择供货方,是吴某主动寻找孙某和君和信达进行合作,孙某不需要利用其从同方威视获得的经营信息。nAN安检之家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同方威视的部分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在交易信息方面,同方威视于2009年生产的产品设备参数与销售价格均未被公开,具有商业价值,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在代理销售运作模式方面,运作模式包括代理合作模式、市场调研报告、商业计划和产销策略,其中除马来西亚政府采购本土化政策(下称本土化政策)使得PAT公司成为同方威视在马来西亚的独家代理以外,交易机会和交易信息其余部分不能从市场公开渠道获得,可认定为商业秘密;在客户特殊需求和交易习惯信息方面,除去本土化政策为公众所知以外,PAT公司的交易习惯及马来西亚海关对采购设备的具体需求等信息具有秘密性,在同方威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上述信息构成该案中的商业秘密。nAN安检之家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同方威视的部分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孙某和君和信达在2011年的交易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需向同方威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随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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