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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08:43:48 来源:
[摘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诉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和信达)及孙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同方威视
有关专家表示,该案判决结果使得我国创新型企业能够感受到我国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加大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该案也提醒我国创新型企业要更加重视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以防人才离职导致商业秘密被侵权。
商业秘密保护面临难题
数据显示,我国创新主体拥有众多商业秘密,但以商业秘密开展维权的案件数量较少,权利人不愿维权的背后是商业秘密认定的不易。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商业秘密认定难是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的一大难点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权利人来说,由于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其为权利人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和秘密点带来一定困难;对于被诉方来说,针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能找出很多抗辩理由。因此,法院在认定商业秘密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在实践中,权利人在进行商业秘密维权时,也面临诸多难题:需要当事人向法庭证明某项信息不为公众知悉这一法律事实;也对企业关于商业秘密的认知程度、保护力度、举证,以及在庭审中的说理等提出了挑战。
对于技术含量很高的安检设备生产厂商来说,其在开展商业秘密维权时面临哪些难题,又该如何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该领域有关专家表示,安检设备厂商开展的商业秘密维权案主要呈现四大特点,一是损失认定难,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企业盈利方式不仅限于产品销售,还包括投融资、技术转移等多方面,因此,法院在认定损失时,不应以产品销售的盈利作为认定损失的唯一形式,应扩大损失认定范畴;二是在信息化时代,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加大,且企业内部人员侵权或者团队作案给企业带来的损害远大于以前,建议加大对企业内部人员侵权的惩戒力度;三是建议将曾有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对其商业经营行为进行限制,比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上市、投融资等;四是针对向特定对象提供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取证难度较大,建议调整针对此类产品的取证方式和侵权判定方式。
在黄武双看来,我国企业应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不了解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也不知道应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其遭遇侵权时,更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因此,我国企业亟需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了解相关知识,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不受侵犯。”黄武双表示,目前,我国很多商业秘密纠纷是由于人员离职引起的,我国相关部门和企业应采取诸多措施,在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建立人员离职监控机制,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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