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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14:44:32 来源:
[摘要]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或“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分别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
评标法两种评标方法,供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适用综合评标法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分别对应于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正文,是对相对应章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第六章为准。涉
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其他规定的,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六章“编列内容规定”栏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第八章,并分别与对应正文相衔接。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中关于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的编列内容,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文字
或“★”符号规定或标明。
四、《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邀请”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适用)”,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使用。
五、《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及第八章编制提纲编制。属于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六章“招标文件
前附表”己有规定的,第八章可不再规定;上述章节未规定或规定不完整的,第八章可补充完善并以第八章为准。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
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价格:¥0.00
价格:¥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