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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3 10:07:56 来源:安检之家
[摘要]从2003年开始,安检制度在全国法院、检察院等政府机关推行,在法院的门口,设置“安检门”,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
从2003年开始,安检制度在全国法院、检察院等政府机关推行,在法院的门口,设置“安检门”,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法院推行安检制度的主要理由有二个:
(一) 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
(二) 扼制偷拍、偷录诉讼活动的行为;
这二个理由是不是法院设置安检门必要和充足的理由呢?
法官的人身安全真的面临很高的危险吗?
近几年,法官受到极少数当事人持凶器或危险品伤害的案件确有发生,但这类案件的发生的数量是极少的。
我国的法院是以“人民利益至上”的法院,广大人民是拥护法院和支持法院工作的。
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行为本身就表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具有法律意识的当事人对法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在已发生的法官受伤害的案件中,有的法官是在家中或回家的路上受人袭击的。所以,“安检门”在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方面也是有局限的。
当今,与法官相比较,医生受到患者及患者家属伤害的案件更多,但医院至今也没有设置安检门,在学校,老师受到外来人员的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在各级政府中,政府官员受到伤害的案件也不是没有,是不是学校、政府机关也有必要设置安检门呢?
“安检门”无法制止偷拍、偷录诉讼活动行为。
在现有的安检制度中,法院是不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带照相机和摄相机进入法院的,但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携带手机进入法庭,众所周知,现在的手机都具有录音和照相功能,若当事人真想偷拍、偷录,也可以用手机达到这一目的。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公开的,可以旁听,经法官准许,也可以对庭审进行照相和摄影,偷拍、偷录只是轻微的妨碍司法行为,在庭审中,安排司法警察维护庭审秩序,就足以制止偷拍、偷录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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