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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14:24:32 来源:
[摘要]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范围内具有资质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及市行政审批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石家庄市审批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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