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2019-04-10 14:24:32 来源:
[摘要]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范围内具有资质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七)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已交的会费不再退回。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 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价格:¥0.00
价格:¥0.00